王汉秋是河北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的一位农民。
他的父亲靠卖麻绳,挣了一些钱,置了些地。父亲死后,他继承了这些地,也就成了一个小地主。可他花钱大手大脚,从不把心思放在发家致富上。用媳妇的话讲,他一当家后,日子就没的过了。
他好交朋友,仗义疏财。看见村里有人没粮食吃,就主动把自己粮食送去。他对长工宽厚仁义,曾把一支鸟枪送给长工。长工的孙子到现在还喃喃不休地说这件事。
他是独子,念过私塾,看了不少书,特别喜欢读鲁迅的作品,并深受其影响。
1939年10月,霸县抗日民主政府举办了抗日积极分子训练班,从各区、村选拔一批优秀分子进行培训。王汉秋及女儿王以云都参加了,并认识了当时的霸县县长马建民。从此以后,王汉秋父女俩积极参加抗日活动,他的家成了堡垒户。马建民杨沫夫妇来东河岗村时,经常住在他家。
王汉秋响应抗日民主政府号召当上了小学老师,教儿童团的孩子们抗日道理。那时,离村2里地的昝岗就驻有日本鬼子和伪军,干这个工作要冒很大危险。
后来王汉秋成为了八路军联络员,经常为我党干部传送情报。他多次掏空窝瓜,将文件藏在里面,把情报送到宫岗。他还给路过此地的干部们画地图,标明敌人岗楼的位置,介绍同志们如何通过敌人的封锁圈。
除了掩护我父母外,雄县的张田县长和陈瑞科长以及区妇救会主任李子奇等等也都经常在他家居住,受到了很好的保护。
1943年王汉秋看见本村农民生活困苦,就把自己的大部分土地无偿贡献出来,交村公所统一分配给无地少地的农民。当个别人对他这么做的动机有所怀疑时,他一时愤激,把自己的左手小指剁下两节儿,写了血书“致函马建民”,面送给父亲。慷慨陈词,表明了自己坚决抗日,坚决拥护共产党的决心。
他是在自家用小片镐砍下的手指头。当他送到父亲住处时,母亲也在现场,亲眼目睹了这么一封血淋淋的信和血淋淋的手指头,内心为之一震。
父亲把这封血书和手指头保存了好几年,舍不得扔。曾多次对人说:我一看这个就很难受,王汉秋是个抗日爱国的好典型,真心跟共产党走的开明人士。
1945年抗战胜利,父母赶赴新的工作岗位,这以后即与王汉秋失去了联系。
1984年已离休的父亲准备写回忆录,就给雄县昝岗公社写了一封信,打听王汉秋的情况,没有回音。父亲不甘心,又写了一封,还是没有回音。父亲感到蹊跷,虽然已过去39年,王汉秋本人可能不在世,但他的孩子还应该在呀!父亲又写了第三封信。
河北省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村级干部负责同志:
你们好!
我叫马建民,又叫程业,抗战时期在你们那里工作过。先作政权工作,后来负责分区抗联工作,除经常和你们村干部联系外,也经常和王汉秋同志联系。我们当时吸收王汉秋同志参加反攻建国同盟会。他表现不错。记得他有儿有女,可是忘记了他们的姓名。现在组织上号召写回忆录,我想打听一下,他儿女的姓名和地址,麻烦你们来信告诉一下。我解放后一直在北京工作,目前已离休,估计王汉秋同志可能不在了,只好打听打听他儿女。
附上邮票八分,请费心回信吧。
祝你们安好。
我住北京柳荫街29号
马建民
1985.3.21
这第三封信寄到了大队,有人偷偷转给了王以云。她立即带着女儿前往北京,向父亲详细叙述了这些年的遭遇:
我爹1960年死在监狱里啦!
虽然他抗战胜利前就把土地全献了出来,可1947年土改时还斗争他,说他是地主。他想不通,对干部们说,我不能算地主。你们这样对待我,不符合共产党的政策。
村干部硬说他贡献土地是“畏罪交公”。
他不服气,据理力争,村干部嫌他不老实,给他吊在树上打。村里就两户地主,但土改时主要打我爹,因为他嘴硬,不承认自己是地主。天天斗,不让洗脸,寒碜他,还拿砖头砸,给他腿上的迎面骨砸了个窟窿。不止打他,还打我娘,说她是地主婆。见她是小脚,就叫她踩小砖。
后来,国民党打过来了,我爹也没因为挨斗,受了委屈,就投靠国民党。他的腿给打坏,拄着棍子跑了,他从没有给国民党办过事,没有反攻倒算过。
我爹想不通,自己早把土地交了出去,为何还定成地主?他不断向干部们反映,结果说他顽抗,一次一次把他往区公所送,送一回,打一路,可区里每次都给退了回来。直到1951年镇反那次,送走后再没回来,这次给判了,被雄县法院判处死刑。听瞅见过他的人讲,在县看守所里整天给他戴着三大件:脚镣、手铐、铁砣子。
后来保定地区给改判成死缓,送到石家庄第二监狱服刑。
1958年大跃进时,我爹他们到徐水大炼钢铁,累坏了身体,一天比一天虚弱。最后给家里的明信片上说,我现在连10斤重的东西都提不起来,病得很重,你们来看看我吧。可当时家里很穷,哪有路费去看他,连五分钱都没有呀!
我爹是1960年生生给饿死的,才54岁。他个子大,吃得多。死前对人说:给我埋在老家。听到信儿后,我老伴找了两个人推着小车,来回步行600多里从石家庄把尸体拉了回来。结果村干部说我老伴没和阶级敌人划清界限,把他的大队会计给撤了。
因为爹坐大狱,我3个孩子不让上初中,大队不给盖章;上学、当民兵都不行。其实我老伴是贫农,我大哥因拥护共产党八路军,1943年被敌人打了黑枪。我家应该算烈属,却给定成了地主。1943年时,也就是土改前4年,我们一家3口人就剩下6亩地,是全村大多数农民的水平,这怎能算地主呢?
村干部却说他是为了逃避斗争,提前分散了土地。
……
父亲听罢感叹道:抗日战争时,我和王汉秋经常接触。他是真心抗日,真心拥护共产党的啊!父亲亲自为王以云起草了给河北省委的申诉信底稿。
此时,王汉秋的老伴已去世,上告的重担就落在了女儿王以云身上。
1985年4月30日,王以云正式向河北省委提出申诉,从此踏上了漫长的告状之路。
河北省委:
我叫王以云,河北省雄县昝岗乡东河岗大队人,现年62岁,是王汉秋的独生女儿。我父亲王汉秋生于1906年,地主成分,有地110亩。他当家后,经过两年时间,只剩下55亩地。小时上过私塾,在雄县高小毕业,后即在家务农,从未参加过国民党的任何组织。“七七”事变后不久,在抗日县政府领导下,在本村教小学,(19)40年日本在我村附近的咎岗村安上据点后,我父亲开始做八路军的联络员。我家逐渐成为抗日工作人员的堡垒户。如(区)妇联的李子奇,现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的离休干部马建民和中国作家协会的杨沫等同志,经常住在我家。
(19)42年我父亲积极缴纳公粮,并献出一部分土地,1943年我父亲为表示抗战到底的决心,曾切断一个手指,写一份誓死抗战到底的血书,交给我十分区抗联组织(这件事马建民和杨沫同志完全了解)。我父亲并参加过我党领导的反攻建国同盟会,做了不少工作。1945年我父亲把剩余的土地完全献给国家,并将地契全部交给村干部。国民党反动派占领昝岗后,因他积极献出土地,怕被国民党抓捕,拄着拐棍逃跑。总之,我父亲一生没有做过反革命事情,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一直积极拥护共产党,积极为共产党工作,不当汉奸,不进行反攻倒算。
可是在1947年平分土地时,村中却多次批斗他,最后一次竟将他的腿打伤。我的全家也受到牵连和打击。到1951年,个别村干部又抹杀我父亲参加革命工作的事实,颠倒黑白,制造假材料,将我父亲逮捕入狱。到1960年元月,我父亲体弱不支,含冤死在石家庄第二监狱。
为这事,我曾找过乡政府、县(委)农村工作部,要求复查,要求平反,但一直没有音信,没有结果。为落实党的平反政策,明辨是非,申张正义,恳请省委对我父亲这一冤假错案,予以平反昭雪,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河北省雄县咎岗乡东河冈村
王以云
1985年4月30日
同年8月,父亲马建民病逝,雄县领导前来参加遗体告别仪式,并当面向母亲表示王汉秋的问题已平反。
但当王以云到县法院询问时,却说还没有平,材料已报到省里,等省里决定。
一直拖到1989年春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正式决定下来了:此案不能平反,维持原判。家属得知后,大吃一惊,非常痛苦。在这种情况下,王以云只好来北京向母亲求助。
已经75岁高龄的母亲立即提笔给河北省高级法院写了一封信,为冤死狱中的农民王汉秋说话。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我是中国作家协会的杨沫,有一件事想向你们反映一下。
抗日战争时期,我和我爱人马建民曾在雄县工作。当时,我们曾多次住在昝岗乡东河岗的王汉秋家,他虽是地主成分,但积极参加抗日,并主动交出土地。据我们了解,王汉秋一直是拥护共产党,拥护抗日的群众,为革命还作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并没有投敌叛变行为。但是在1947年土改时,他却受到了错误的批斗。1951年镇反时,又被打成反革命分子,逮捕入狱,1960年含冤死在狱中。
多年来,王汉秋的妻子、女儿迫切期望给他平反,我们也曾写过证明材料。据说县里曾在1985年进行过调查核实,于同年8月底在马建民去世后的告别仪式上,雄县来的两位领导郭维城、梅庆元曾当面告诉我说,这个案子已经平反。我即将此消息告诉了家属。但她们等了一年多,也没有见到平反的正式通知。后来多次去县法院询问,县法院同志说,案子的材料已报到省里,要听候省里处理。
到去年夏天已近3年了,仍无消息,家属很着急,又多次找我谈这事。我们建议她去省里询问。结果省里又推到县里。县法院一度说材料报到地区中级法院了,我们托人询问地区中级法院,却未能查到。
今年春天以来,家属又多次去县法院,后县法院终于答复,省里的处理结果已经送到县法院。决定是:维持原判,不能平反。
家属甚为震惊,我们也十分失望。
我实在不明白省里为什么不准平反?根据何在?而且为什么拖了4年之久才答复?据家属说,她们看到在维持原判的决定后面附有颠倒是非的材料。家属甚为愤怒,怀疑是个别村干部与县法院个别人在捣鬼。
我对此也感到困惑不解。
现在家属依然背着沉重的反革命分子家属的包袱,十分苦恼,其心情是可以理解的。我希望省高院有关领导能在百忙中关照一下此事,予以公正处理。如万一确实不能平反,也希望能拿出让我们和家属心服口服的证据来。
我坚信此案应予平反,并希望能在我的有生之年,尽早听到平反昭雪的消息。
此致
敬礼!
杨沫
1989年9月31日
接着,母亲又在11月6日提笔给雄县县委、县政府领导去信,说明王汉秋的冤案情况:
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的王雁来(又名王汉秋)是位爱国的上层士绅。抗日战争中,我和我爱人马建民及其他抗日干部曾多次住在他的家中,他虽是地主成分,但抗日积极,拥护共产党,并先后献出自己的全部土地。当有人怀疑他是否真抗日时,他为表明心迹,曾砍断小指,送给马建民,当时我也在场,深为感动。从切身体会中,深知他确实是位爱国人士。但在土改时,却遭到批斗,(19)51年镇反时又被打成叛徒、反革命分子。(19)60年含冤病死在狱中。
她的女儿王以云1985年找到我们。我们深知王汉秋的为人,曾为他证明,并给你县写信请求予以平反。1985年秋,马建民逝世,在向遗体告别时,雄县来的两位领导郭维城、梅庆元同志曾当面向我说,王的这个案子已经平反。我们听了非常高兴,深感贵县认真落实纠正冤假错案的负责精神。可是后来王的女儿多次找到我们,说她父亲的案子并未平反,并说县法院把王的案子报到省法院。我有些惊呆,一个村民的平反案,县里完全可以决定,为什么要上报省里?
这件事,请雄县领导费心查处,亟盼早日落实党的政策,为无辜的群众平反,以实践郭维城、梅庆元同志的诺言。假如雄县法院无法解决王汉秋的冤案,必须经省法院才能解决,那么当年在艰苦的抗战期间,我们曾多次受到王汉秋全家的掩护和舍命相助,今天我作为一个作家,一个全国人民代表,有义务、有责任为王的冤案争取昭雪平反。
是否需要到省里去反映?盼指教!
母亲为这位抗日战争中掩护过自己的老乡所蒙受到的冤屈,而难过,而悲哀。她有点火了,感到有人在敷衍她,糊弄她。
果然过了一年还是没有音信。看来,母亲的名气虽然很大,但人家并不认。中国讲究行政单位的级别,作家再有名也没用。
时间一年年过去,此案毫无进展。
对于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要想翻这个案实在困难重重。因为这起案子从1947年算起,已经过去40多年。即便是错案,按有关规定,凡涉及到镇反和土改运动中的案子,都不在平反冤假错案之列。
何况原村干部极力反对,强调要保护土改和镇反的革命成果。
因此,王汉秋的冤魂只好在“反动地主”的阴影下面继续哀号游荡。
其实,十分区的很多老领导并没有忘记了这位农民。早在1987年原十分区政委旷伏兆在《严冬过后是春天》一文中就写道:
为了团结开明士绅和农村知识分子等社会上层人士共同抗日,在分区抗联的领导下,建立了反攻建国同盟会,简称反建会。……小河岗村地主王汉秋入会后,断指写血书,表示抗日决心(见《星火燎原丛书之六》第153页)。
同年原十分区地委副书记杨英在《艰苦的斗争岁月》一文中也提及王汉秋断指的事(见《星火燎原丛书之六》第177页)。
更早的时候,1985年出版的《冀中十分区二联合县人民抗日斗争史料》第45页也清清楚楚说:
1943年10月,马建民任十分区抗联主任,恢复各县抗联会,加强对社会上层人士的统战工作。六联区小河岗王雁来(王汉秋)断指写血书致函马建民,表明反对妥协投降,坚决抗战到底。
可法院方面不了解这些,也不认这些。他们要维护法律的尊严,不能轻易更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尤其是涉及到镇反和土改的案子,更非儿戏,母亲的一封信根本不起作用。
所以,尽管把自己手指头切下来,要誓死抗日,紧跟共产党走的农民,全十分区就他王汉秋一个,全河北省恐怕他也是独一份;尽管数篇革命回忆录中都提到他王汉秋的名字;尽管母亲关注这件事,亲自出面为王汉秋鸣冤,却全没用,继续背着黑锅。
拖到1994年夏,这个案子申诉快9年了,忐忑不安的母亲实在忍无可忍,只好给老首长,原十分区司令员,文革后出任过河北省委书记、河北省省长的刘秉彦写信求助。信中说:
雄县老房东王以云(的)父亲王汉秋系我和马建民的堡垒户,王汉秋蒙冤致死,至今尚未平反,为此我给程维高省长一信(包括王以云本人申诉状),烦您代为转交,也许能起到一点作用。
在1955年被授予少将军衔的我军将领中,刘秉彦是少数几位抗日时期参加革命的将军,战功赫赫。他对十分区老百姓的苦难遭遇也充满同情之感。
刘秉彦立即给当时的省委书记程维高写信:
维高同志:
转来作家杨沫同志的信。虽然时过景迁,曲折若干年,但情况不会是假的。请批给有关部门去办。1942年到1943年冬,隐蔽活动,每人都有自己的保(堡)垒户。她的情况,我也了解,特此证明。
握手
秉彦
8月30日
次日,刘秉彦给母亲回信:
杨沫同志:
久疏问候,深以为歉。
我们都经过冀中的血与火的生活,彼此都有过共同的“江东父老”。那里有多少沉冤未洗,难以推断。关于给王以云申诉情况的信,我已转给了维高同志,成否,固不可定,当尽力一谋也。专此奉告,顺问秋安。
秉彦
8月31日石家庄
程维高于9月10日批示省高院予以复查。1994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于正式宣判王汉秋无罪。
刘秉彦最先得知了这一消息,马上把判决书寄给了哥哥青柯,青柯立即告诉了母亲。80岁的母亲得知后眉开眼笑,高兴地说:太好了,真不容易呀!你赶快把情况告诉她们家人!有关材料也都复印了给她们寄去一份。
河北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94)冀刑再终字第177号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又名王雁来,男,判决时年四十六岁,高小文化,雄县昝岗乡东河岗村人。一九六○年六月病死于河北省第二监狱。
原审被告人王汉秋反攻倒算一案,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作出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反攻倒算罪判处王汉秋死刑,剥夺公权终身。经原保定地区专署分院审核,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本院于同年十月三日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一九五七年七月十一日以(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对王汉秋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被告之女王以云以王汉秋抗日战争时期为我党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原判事实不符为由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再审查明:王汉秋在我国抗日战争时期热爱祖国,曾掩护中共党员及干部多人。一九四三年主动将自己大部分土地分给村中农民,原判认定暗暗分散土地避免斗争不实。王汉秋谩骂干部,说杀共产党,打邢福祥属实,但说杀共产党是针对个别人而言,而且事出有因,当时已分别据情对王汉秋进行了处理,原判又定罪处刑不妥。被告王汉秋拆分房户金秀花房上几块砖,砍分出的枣树枝子两个属实,原判认定拆王亮房上砖三百多块,在房上种瓜及强伐枣树两棵的事实查无证据,不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汉秋在抗日战争时期对我党做过有益工作,土改前主动献出土地分给农民,土改中又被斗挨打,产生了不满情绪,有反攻倒算行为,但构不成犯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雄县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二日法刑字第70号刑事判决,本院一九五一年十月三日核准令及(57)刑一字第683号刑事裁定;
二、宣告被告人王汉秋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桂荣
审判员段增云
审判员陈国精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赵长山
从1985年4月开始申诉算起,这起案子历经9年零8个月。
2004年10月4日,笔者去雄县采访王汉秋的女儿王以云,她现已81岁。老人对我说:
抗战那阵,你爸妈常在我家里住。雄县一带一提你父亲马建民都知道。那时候特别残酷,通八路是要杀头的。当时在炕沿下有一地道口,情况紧急时,就钻入地道;情况不紧急时,就让老马换上农民衣服,背上粪筐,由我爹给护送到安全地点。每次你父亲来,我爹都要亲自送老远老远。
判决书说他打人,完全是编的。人家哥儿五个,年轻力壮,我爹单身一人,能打他们吗?我爹是挨打的。其实,都是村干部背后指使的。他如果不打我爹,就不给土地证。
唉,文革中可受罪大了……没少挨打、游街,非让我承认是地主,不承认就打。揪头发,拳打脚踢。最后实在受不了,要跳井,让孩子给拉住。我还喝过煤油和洋火盒上的皮儿(磷),几次寻死……
说到这儿,81岁的王以云呜呜地哭了。
燕赵多慷慨悲歌之士,王汉秋也算是其中之一。在残酷的抗日战争中,十分区有一些干部经不住考验,成为可耻叛徒。如白沟区委书记郭刚、板家窝区委书记郑秀田、毛公寺区委书记张国昌、永清县县长贾树元等等都先后投敌叛变,疯狂追捕自己的同志。而他王汉秋,一个小地主,却比这些“共产党员”还可靠,还有操守,还顶天立地,即使自己受了委屈也不背叛共产党,投靠敌人。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这位上了众多革命回忆录里面的“反动地主”,依旧继续蒙受着已延续了40多年的耻辱。他为抗日贡献了自己的几乎所有土地和一个手指头,最后却背着“反攻倒算”的罪名,惨死监狱。
尽管给他判刑时,全县四处张贴大布告,可现在平了反,仅仅在村里的高音喇叭广播了几次;尽管经济上一点没有赔偿;尽管判决书里还说他有反攻倒算行为——1947年土改时,他仅剩下6亩地,根本不算地主,怎么还能说他有反攻倒算行为?
但对一个普通农民来说,花了9年多时间打官司,最终有这个结局已经非常难得了。他王汉秋总算被承认是热爱祖国的。那手指头总算没有白剁。
长眠在地下的王汉秋,可以安息了。
母亲那颗忐忑不安的心,也终于可以放下。
这一天距离母亲去世还有一年零4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