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路“诉”讼(6)-我为死囚写遗书

199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杜木被第三次提起“诉”讼: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监外执行。

4�最后的“诉”讼:33岁……

1995年6月,正在服刑期间(监外执行)的杜木与女青年姚某结为夫妇。

新婚前一天,他打电话给晓月报喜。

这时候的晓月已经成为母亲了。晓月在电话里规劝杜木:“你已经不小了,不要再晃下去了,要收心了。”晓月接着说,“我原来就说过,我们不再继续做朋友了,你为什么还打电话来?记住,以后不许再联系了。免得闹出一些误会,大家都划不来。”

放下电话的那一刻,杜木感到一种沉重的失落:为什么成家后就不能继续做朋友了?他与晓月的关系不是清清白白的么?

但是,等到他结婚后,杜木的看法就不一样了。

原来,妻子在婚前有一位“谈得来”的男朋友——也就仅仅是“谈得来”而已。因为双方没有任何不光彩的举动,所以,婚后的姚女依旧大大方方地与他往来。这原本是社会生活中最正常的人际交往。然而,杜木的看法却不一样:他相信世间只有他与晓月的关系是清白的,其他男女之间的交往是不正常的,可怕的。有了这种想法的杜木,很快地粉碎了他甜蜜的新婚生活。

1995年8月7日晚,也就是杜木新婚不到两个月的一天夜里,他关上房门,自己坐到床沿上,逼迫姚女跪到他脚前,逼迫对方承认有外遇。开始,姚女耐心地给丈夫解释她与那位男朋友的交往经过。

杜木哪里会相信?他将一条腿压到妻子的肩上,冷冷地问道:“你必须老老实实地给我交待,你和他一共乱搞了多少回?”

“我没有。”姚女不堪忍受这种屈辱,她怒吼一声,猛然将杜木的腿推开,霍地站起身,泪水夺眶而出,浑身气得发抖,“你诬蔑人。”

恼羞成怒的杜木顺手从床头柜上拿起水果刀,刺入妻子的腹部。这是1995年8月7日的晚上,这是杜木第一次对新婚的妻子下手。

身受重伤的姚女向法院递交了离婚诉状。两人的感情彻底破裂。姚女迅速搬到她姐姐家中居住。

1995年10月1日晚,杜木携一把牛角刀潜伏在姚女姐姐家附近,伺机作案。有意思的是,那天是国庆节,从附近居民家中的电视里传出国庆晚会的歌舞声。身上藏着一把牛角刀、浑身充满杀气的杜木居然想起了晓月。他不知道晓月在国庆节里过得怎么样。于是,他到一个公用电话亭给晓月打了电话。

晓月一听声音就知道是谁,她不冷不热地说道:“我过得很好,全家人都很好。你呢?”

杜木在电话里语音含混地应道:“还可以吧。”

“他是哪个?”杜木在电话里听到一位男人的问话声,紧跟着,他听到晓月回答对方,“公司里的一个同事,刚刚结婚。他老婆与我的关系较好。”

放下电话,杜木又重新潜回老地方。对于杀他的新婚妻子,他没有任何犹豫的念头。

——直到现在,我都无法理解他当时的举动,也无法破译他当时内心的真实想法。

晚上九点钟左右,姚女朝姐姐家走来。刚到楼梯口,杜木立刻持刀冲上前,朝妻子的胸、背猛刺三刀,随后逃离作案现场。经法医鉴定:姚女损伤程度属重伤。

1997年4月10日,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重刑初字(1997)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木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1997年8月19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川法刑一终字(1997)第519号刑事裁定书,将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故意杀人罪”重新量刑为“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

1997年8月下旬的一个晚上,我见到了死囚杜木。

与杜木接触几乎不用什么交际技巧,从这一点来说,他是一个很好打交道的人。

走进死牢,我“无意”地扔一包香烟给他,如同给其他死囚写遗书一样,放一床铺盖在中间,铺盖上放上稿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