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面已讲过,清廷坚持不向朝鲜派驻公使以显示宗主国高人一等的颟顸做法,由于不合近代国际公法,常使中国代表在外交场合遭遇难堪。日本在此次事变的善后过程中,也充分利用了这一点。井上先是要求中国派出有便宜行事权力的全权大臣赴朝议事,被拒绝。李鸿章认为这是日本的“狡计”,意在“证明朝鲜自主也,……果派全权,适中其计,事更难办。今我处若即若离之交,但使朝日议定,则本案已结,当不致另生波澜。”孰知这正中井上下怀,使其得以贯彻通过双边谈判迫朝屈服的初衷。3日,井上即以无全权委任为由拒绝与吴大翨会商。8日,吴大翨闯入朝日谈判的会场,“命查办乱党,勿与日本草草立约,并告井上馨中日现无可议。”井上则“飘然而返,不一枉顾。”次日,朝日即签订《汉城条约》,计五款,主要内容是:朝以国书向日道歉、赔款、缉凶等,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日本有权增加在汉城的驻军。井上随即将自己所率日军中的一营(一千人)留驻朝鲜。11日,井上通知吴大翨,“说他不是全权大臣,不便前来会晤。随即赴仁川返日86。”
朝日《汉城条约》的签订,并不如李鸿章所愿是“本案已结,当不致另生波澜”;而是日本政府按其既定方针,嗣后要求与清廷展开双边谈判,以讨得更多便宜的开端。日本策动并参与政变,本已理亏,在军事上又是失败的一方,有什么资格向胜利者讨价还价呢?最根本的就是日本人看透了清廷外交政策妥协退让、委曲求全的本质,也把握了正与法国作战的清政府不愿两线作战,力求息事宁人的心理。而日使竹添逃离汉城前留下的一封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的信件,为日本政府提供了所谓的根据。
1884年12月6日(旧历十月十九日),袁世凯等带兵入宫之前,曾致信竹添说明理由:
敝军与贵部驻此,同系保护国王,昨日朝鲜内乱,杀大臣八九人,现在城内外军民不服,据报告有入宫环攻贵部的说法。弟恐国王再受惊吓,又恐贵部遭受围困,因此才敢率部进宫,一以保护国王,一以援护贵部,别无他意,务请放心,专此奉布。87
信函自辰刻(早7—9时)发出,至末刻(午后1—3时)仍无回信,袁等即于申刻(下午3—5时)带兵强行入宫。实际上竹添早已收到信函,但直到7日,政变已彻底失败后,竹添为推卸责任方复函袁世凯等,声称自己是奉韩王手谕入宫护卫,而昨日“会接手翰,未及拆视,贵国兵队闯入宫门,乱发小枪。弟恐祸及大君主,不得已亦应发小枪,以尽保卫之谊88。”为自己预留退步并嫁祸于人,这是竹添的狡猾之处。
1885年2月10日,日本政府“决意主和”,并派伊藤博文(时任日本宫内卿)、西乡正道为正副使前往中国进行甲申事变善后问题的谈判。日本在谈判开始前,针对清廷的畏战心理,大造中国如不从朝鲜撤军,日本不惜一战的舆论。先声恫吓的同时,伊藤博文又向清驻日公使徐承祖示好,说自己“平素力主中日必须和好的主意,及此次奉命,仍未失其初心89。”此外,日本还请英国驻华公使以调解的名义向清廷施加压力。伊藤途径上海时,还与在沪的法国公使巴德诺会面,刻意制造日法欲联手对付中国的假象。3月11日,清廷任命李鸿章、吴大翨为对日谈判的正、副使,谈判于4月2日开始。伊藤根据政府的指令,提出三项要求:一、清军撤出朝鲜;二、惩处参与事变的清军将领;三、抚恤事变中日方商民。这三条的核心是迫使清军从朝鲜撤军,因为壬午、甲申两次事变中,日本的图谋均因清军的行动而受挫,故把清军的存在视为实现其目的的最大威胁和障碍。
谈判充分反映了当时中国外交的不成熟。首先,在朝鲜已获军事和政治胜利从而具有优势的清廷,没有乘势追究日方的政变责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谈判方案,而是围绕日方的三条反复辩难,放弃了主动权。其次,由于朝廷一开始就抱定了“和”的宗旨,在谈判中只有退让一种选择,以至于每当日方以罢谈回国相威胁时,清廷就不得不做出让步,委曲求全。最后,也是最主要的是,李鸿章主持洋务多年,是当朝重臣中最懂外交的,在谈判中主要靠他拿主意,但因谙于国际公法,以致落入伊藤的圈套而懵懂不觉,对策失误,损伤国体,且贻大患于将来。
起初,对日本的三条,清廷的态度是,撤军一事可以商量,对其他两条则断然予以拒绝。在任命李鸿章为谈判之全权大臣时,即明确电示:“日人欲我惩在朝武弁,断不能曲徇其请”。在谈判开始后亦曾电示:“朝鲜防营并无错误,日使所请惩处,断不可行。中日兵均有伤亡,两毋庸议90。”在谈判相持不下时,伊藤每每以罢谈回国为要挟。4月7日(旧历二月二十二日),在中日第三次谈判中,伊藤因中方拒绝赔恤日本商民而“词色怫然”,暗示下次再谈不妥即要罢谈返日。其实,中方同意谈判撤军问题,伊藤此行的主要目的可望达到,他是绝不会退出谈判的。但李鸿章却沉不住气了,担心谈判破裂,引发战争,故于次日向清廷建议:“议处营官、赔恤难民两层,纵不能悉如所请,须求酌允其一,捭得转场而固和局。”李认为,“日人最贪小利”,而“即使加恩优恤,谅不过数万元91。”总署遂于10日(旧历二月二十五日)回电同意以朝鲜名义“酌加抚恤”,而“此项银两可由中国发给朝鲜暂付92。”
其实当时的国际外交并无公理可言,本质上是强权政治;若从国家利益出发,也没有是非可言;但在国际公法上,却有是非可言,虽然只是形式上的,但事关国体,决非银钱之类的小事。赔偿日本人即意味着责任在中国一方。李鸿章不谙国际公法,此其一也。
4月10日,双方集中谈判撤军问题。在伊藤答应日本同时撤兵之后,谈判进展顺利,李鸿章不知是高兴还是为了表现泱泱大国的宽厚通达,犯下了更大的错误。他对伊藤说:
我有一个大议论,预先说明。我知道贵国现在无侵占朝鲜之意,以后若有此事,中国必派兵争战。若是中国有侵占朝鲜之事,日本亦可派兵争战。若他国有侵占朝鲜之事,中日两国全都应当派兵救护。因为朝鲜关系我两国,是紧要的藩篱,不得不加以顾虑。目前无事,姑且讨论撤兵就可以了。
伊藤闻言大喜过望,原想迫使清军撤兵已属不易,未曾想中方竟能允诺双方共同保护朝鲜(由此,朝鲜由中国的附属国一变而为中日双方共同的保护国),遂立刻表态:“中堂所论,光明正大,极有远见,与我意相同,当谨识勿忘93。”次日,双方谈判和约,中方副使吴大翨提出四款,其中第四款为:“朝鲜本国如有乱党滋事,该国王若请中国派兵弹压,自与日本无涉,事定之后,亦即撤兵回国,不再留防94。”日方则坚决反对此款,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五款,核心是两国共管朝鲜。由于争持不下,伊藤再次以退出谈判为威胁,谈判再次陷入僵局。清廷遂于15日(旧历三月初一)电示李鸿章再作让步:“撤兵可以允许,永不派兵不可允许。……万不得已,或于第二条内若干语句下面,添加‘两国遇有重大事变,各可派兵,互相知照。’95”李接此旨意后,于当日与伊藤举行第六次谈判,商定条约三款内容。吴大翨的第四款被改为:“将来朝鲜国若有变乱重大事件,中日两国或一国要派兵,应先相互行文通知照会,及其事定,仍即撤回,不再留防96。”对于日方要求惩处驻朝清军将领一事,李鸿章也答应“戒饬”、“查处”,并以照会的方式予以公布。至此,伊藤大获全胜,而清廷认为以不多的让步消弥了争端,也自觉满意。
外交争端,无论如何小事,均关系一国之尊严与责任。伊藤以竹添复信为由无理纠缠,企图把事变责任推到清廷身上,中方本应予以严厉驳斥,揭露、追究日方的责任。吴大翨、续昌根据在朝鲜查办时了解到的事实据理批驳竹添的谎言,伊藤实已理屈辞穷,落了下风。而李鸿章以为可以变通处理,所谓“戒饬”、“查实处理”等等不过是搪塞敷衍日人的官样文章而已。孰不知见诸文字后,就如答应赔偿一样,意味着清军有肇事之责,日本反而成了受害者,甲申事变的真正祸首——竹添则安然于事外,实在是清廷外交上的大失败。可笑的是,李鸿章对以“戒饬”代“惩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做法颇为得意,把它比喻为“犹如人家子弟与邻舍口角,其父兄出面为他们转圜,也是情理之常97。”反观伊藤,对于竹添擅自发动政变之责,他心里是一清二楚的。但在谈判中却一口咬定竹添无错处,无责任。只是条约签订,照会发布之后,方在宴会中略为表态:“伊藤私下也认为是竹添不对,说回国后即另派妥当人员前往充任驻朝鲜公使,其中已寓含了撤职的意思98。”李鸿章谓伊藤“貌似平和,内甚狡黠”,诚是也。
伊藤所要求惩处的清军将领主要是指袁世凯,而如上所述,李鸿章立意要保护的也是袁世凯。但为何在今天所能见到的当时谈判的文献中,并无袁的名字呢?笔者以为,一是李等根本否认争端由我方挑起,自然也就无所谓责任和惩处问题;二是,伊藤可能明指袁为祸首,但李为防万一,在向总署报告谈判情况时,故意略去袁的名字不提。何以见得?这可求证于袁保龄当时给在老家避风的袁世凯的书信:“伊藤此次极力欲撼汝,尚赖合肥相国持正,颇费口舌,此节自是可感。”袁保龄在致李之亲信幕僚章晴笙的信中也表示:“凯侄得蒙我帅力持正论以覆庇之,感彻心骨99。”
甲申军事的胜利功在袁世凯,外交的失败过在清廷和李鸿章不谙公法,梁启超曾对《天津条约》第三款(即朝鲜有内乱,双方无论谁派兵都须预先通知对方)的谬误评论如下:
此项条约款对两国的限制好象很平等,然而日本不过不能马上得到其所想要得到的而已,我方则把原来既有的权利丧失殆尽了。就好象我一直有个仆人,却忽然与客人约定说:我与客人都不能随便使唤这个仆人。客人要管束仆人,必得请示于我;我要管束仆人,必得请示于客人。天津条约,正类似于此。总之,江华湾条约,使朝鲜自己认可不是我们的属国;天津条约,使我们认可朝鲜不是我们的属国。因为江华湾条约,明确了朝鲜与日本平等,日本既非他人之属国,朝鲜自然也非他人之属国;天津条约,明确了中国对于朝鲜之权利义务与日本平等,中国既然可以把朝鲜视为我们的属国,日本自然也可以把朝鲜视为他们的属国。100
这就是袁世凯回项城省亲时中日交涉的大概,也是袁不久返回朝鲜时所要面对的新的政治局面。随着清军的撤出,他将不再有可指挥之兵,而失去军事的后盾,单凭外交战场上的纵横捭阖来维护清廷对朝鲜的控制,他的能力将面临新的、更为困难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