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制度有下列五个特点:�
第一,刺史为中央派遣常驻在监察区的监察官,设置固定治所,便于就地监察和吏民检举告发。�
第二,刺史隶属御史大夫所属的御史中丞,纯为监察官性质,对于所监察的郡守等二千石地方官,没有上下级关系,也没有相关的利害关系,做到了《商君书·禁使篇》所说“监”与“官”的“别其势”,权势各自独立而分开,便于发挥监督和检举的作用。�
第三,刺史只是监察而不是行政长官,它和秦代有兵权、人事权的监御史不同,而且刺史有规定的监察范围。�
第四,刺史秩卑、权重、赏厚,使便于监督察,乐于劾举。�
第五,刺史定期巡行所部郡国,叫行“行部”。通过“行部”可以考察守、相治迹,广泛接触吏民,了解下情,因而对守、相的劾举,往往有事实依据,可以击中要害。�
设置刺史确是当时比较有效的监察制度。�
汉武帝在创设刺史之后十七年,又设司隶校尉。司隶校尉本为督捕诛杀巫蛊而设,后来就督察三辅、三河、弘农,成为类似刺史的官职。武帝也还为临时发生的天灾或事件,派出使者“巡行天下”,先后有四次之多。此后长期沿用这种制度。这种临时派遣的使者所担负的任务,多数属于慰问救济性质,所谓“存问致赐”;或者附带督察吏治,选拔人才,所谓“举贤良”、“举茂材异伦之士”、“举淳厚有行能直言之士”等等;或者着重平反冤狱,例如五凤四年(前54年)“遣丞相、御史掾二十四人循行天下,举冤狱,察擅为苛禁深刻不改者(《汉书·宣帝纪》)。鸿嘉元年(前20年)“临遣谏大夫理等,举三辅、三河、弘农冤狱(《汉书·成帝纪》)。这些平反冤狱的使者就带有监察性质。]�
[武帝之孙宣帝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武帝所行之政术,外儒内法。所谓王道,即董仲舒所说“孔子主立新王之道”,(春秋繁露·玉杯)。王道,即国家主义。诸子皆私学,而儒学乃王道也。霸道,法令权术也。]�
贺昌群云:中国文化的基本精神,表面上为儒家思想,实际上则为儒道法三家所综汇。�
儒家之王道,道家之无为,法家之循名责实,信赏必罚,这三者是构成中国政治社会的三位一体的基本要素。中国古来第一流的政治家,莫不兼有这三种精神。如果缺少一种,或偏重一种,未有不失败的。�
何按:武帝以酷吏行苛法重点打击宗王外戚显贵,又外施仁义而杂用王霸,改革意识形态及上层建筑,由汉初崇尚黄老,尊儒兴学,博开艺能之路,悉延百端之学,全面崇兴学术文化。以经过改造的今文经学为主导思想,并延用法家集中权力的国家主义;遂成为此后二千年间中国宗法皇权社会的主流意识形态。]�
1995年新疆民丰县尼雅(古精绝国)遗址出土武帝时代武士织绵吉祥护臂,织绣凤凰、鸵鸟、獬豸、白虎、四灵及“五星出东方利中国”语。盖汉初以五星聚于东井为吉祥也。��
毛泽东论汉武帝谓:“汉武帝雄才大略,开拓刘邦的业绩,晚年自知奢侈、黩武、方士之弊,下了罪已诏,不失为鼎盛之世。(毛泽东1957年6月17日同吴冷西等人的谈话,转引自吴冷西《新闻的阶级性及其他——毛泽东几次谈话的回忆》,《缅怀毛泽东》上册,第206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