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 律师——厂主——画家-审判-卡夫卡

一个冬天的上午,窗外下着雪,多雾,阴暗,K坐在他的办公室里。时间还早,但他已经精疲力竭了。为了至少在下属面前保全面子,他指示自己的事务员不让任何人进来。借口说正忙着办一件要事。但他并没有工作,而是在椅子里扭动着身子,懒洋洋地整理好摊在办公桌上的东西;然后,不由自主地伸出手,搁在办公桌上,低下头,一动也不动地坐着。

他现在一直在考虑着自己的案子。他经常想,也许写一份辩护书呈交法院会更好些。他将在辩护书中简述自己的生平,每说到一件大事就解释几句:当时为什么要那么做,现在他对那时的做法是赞同还是谴责,理由是什么。这种成文的辩护书与一位本身并非无懈可击的律师的口头辩护相比,优点很多,这是无疑的。K不知道律师正在为这件案子忙些什么;反正成果不大。一个多月以前,霍尔德派人来找过他,他和律师初步接触几次后,便留下了律师帮不成什么大忙的印象。开始时,律师很少盘问他,尽管有许多问题值得问。提问肯定是重要的。K觉得自己也能提出所有必须提的问题来。但是律师却从不提问,不是瞎聊,便是默默地坐在K的对面。他微微朝自己的办公桌倾着身子,可能是听觉不灵敏的缘故;他捋着下巴中间的那撮胡子,凝视着地毯,大概正瞧着K和莱妮躺过的那块地方。他常常会给K提出一些毫无意义的劝告,就像人们对小孩提的劝告一样。这些告诫既没用处又令人厌烦,最后算账时K肯定不会为此付一文钱。律师认为已经把K足足奚落了一番后,通常又要说几句安慰话,稍稍给K鼓一下劲。他会声称,他已经打赢过很多类似的官司,有时全部赢,有时部分赢。虽然那些案子其实没有这个案子棘手,但是乍看起来却更加没有打赢的希望。他办公桌的一个抽屉里——他拍拍其中的一个抽屉——有一份这些案子的单子,但他抱歉地说,这张单子不能拿给别人看,因为这是官方秘密。不过他在过问这些案子时所积累起来的丰富经验现在会对K有好处的。他当然已经为K的案子出力了,第一份抗辩书①已基本就绪,准备向上呈交。第一份抗辩书很重要,因为辩护所造成的初次印象常常决定日后的整个诉讼过程。不幸的是——他觉得有责任提醒K——有时发生这样的事:法院根本不看前面的几份抗辩书。法官们把抗辩书往别的文犊里一塞,说什么:此时审察和审讯被告比看任何正式申诉书更为重要。如果申诉人坚持己见,他们往往补充一句:作出判决前会认真研究全部案卷的,当然包括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文件,其中也有第一份抗辩书。可惜这样的事在许多案子的审理中不能完全做到,第一份抗辩书常常放错地方,甚至不翼而飞,即使幸存到最后,也很少有人看过;当然——律师承认——上面说的情况只是谣传而已。这一切都很令人遗憾,但并非完全没有道理。K应该记得,诉讼过程是不公开的;如果法院认为必要的话,诉讼过程当然也可以公开,但是法律并未规定它们必须公开。当然,涉及本案的法院文件——首先是起诉书——是不能让被告及其辩护律师看见的;因此,人们一般不知道,或者至少不能确切了解,在第一次抗辩中应该反驳哪些指控。所以,只有在完全碰巧的情况下,抗辩书中才会包含具有实质性的内容。人们只有在了解到或在审讯过程中猜到指控及指控依循的证据后,才能递呈击中要害的、说服力强的抗辩书。在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面临的局面是棘手和繁难的,但他们却执意这么做。因为法律不鼓励辩护,只是允许辩护,甚至在是否可以理解成法律允许辩护这一点上也有意见分歧。严格地说,法律不允许为被告辩护,作为辩护律师出庭的人事实上只被人们当作讼师而已,这给所有律师的脸上抹了黑。K下次参观法院办公室的时候,得去看看律师办公室,这一辈子应该开开眼界。他大概会被聚集在那儿的人吓得魂不附体。那间办公室又小又挤,这说明法院根本不把律师放在眼里。室内只靠一个小天窗采光,天窗很高,你想看看外边,就得让某个同僚把你驮起来,但这时附近烟囱里冒出的浓烟会呛得你喘不过气来,并且把你的脸薰得污黑。再举一个例子,以说明这个地方到底是什么样子:一年多以前,地板上就有了一个洞,虽然没有大到能掉进一个人,但足够滑进一条腿去。律师办公室位于阁楼顶部,所以,如果你的脚滑进洞里,它就会穿过阁楼的地板,高悬在那些委托人等待接见的过道上方。如果律师们认为这种状况很丢脸,他们并非言过其实。他们向当局反映后,没有丝毫结果;而自费进行彻底修缮和改建则是严格禁止的。当局采取这种做法是有所考虑的:他们打算取消辩护律师,最好一个也不剩;辩护的责任完全由被告自己担负。这种看法很有道理;但如果从这点出发得出结论说,被告在这个法院里出庭时不需要辩护律师,那就大错特错了。相反,这个法院比任何其它法院更需要律师在场,因为诉讼过程对公众和被告都是保密的;当然只能保密到一定程度,不过事实证明,保密的范围可以很广。因此,既然被告不能看到法院的文件,人们——尤其是被告,他们是当事人,有许多忧虑使他们分心——很难从一次审讯过程中猜出法院手中有哪些材料,于是便只好让辩护律师插手干预了。一般说来,辩护律师不能参与审查,得在审讯后立即询问被告,可能的话,在预审法院的门口就询问,然后对他得到的大都是十分纷乱的材料进行整理,以便得到一点辩护时可能用得上的材料。但这也不是最重要的事情,因为通过这种方式并不能获取很多材料;当然这儿和别处一样,有本事的人可以比别人多摸到一些情况。最重要的事情是辩护律师与法官的个人关系;辩护律师的主要价值便在于此。K现在大概已从亲身体验中发现,法院组织的底层并不是洁白无瑕的,其中有不少贪官污吏,使这个天衣无缝的司法系统出现了一个相当大的裂口。许多小律师采取行贿,或是搜集流言蜚语等方法,企图钻这个缺口的空子;文件失窃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出现过,至少过去有过这种事。不可否认的是,上述办法可以暂时取得对被告有利的结果,律师们因此感到骄傲,并以此为诱饵,来招揽新的委托人;但是这些方法对案件的发展起不到作用,或者只能起坏作用。除了与地位较高的官员的令人羡慕的私人关系外,任何东西都没有真正价值;这儿说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当然是指基层的地位较高的官员。只有借助这种关系,才能对诉